根据上级指示,为规范船舶交易市场及船舶交易行为,制定本规定。
办理船舶交易, 开具船款专用发票需提供的文件如下: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若船舶所有权已注销,需提供注销证明(原件)
2、船舶检验证书簿(原件)含船舶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适航证书等;
3、船舶交易合同,船舶交接证明(均为原件);
4、买卖双方营业执照(加印公章的复印件);
5、若进口船舶还需提供外经贸委机电办允许进口的批文及海关报关文件;
6、买卖双方单位登记税号;
7、其他的合法文件;
8、需填写航交所的《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并由买卖双方盖章;
9、买方向卖方支付船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10.卖方开具收到船款的财务证明。
本规定仅对二手船舶交易开具船款统一发票程序进行交易鉴证,不适用于在建船舶以及新建船舶。由于涉及海事、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审核程序严格,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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